欢迎来到拼单网新媒
帮助中心

罗小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

  • 最后更新:2021-08-30 18:38 阅读:137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否承担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罗小勇与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对于双方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罗小勇在与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建立88元消费套餐时,尚未办理涉案电话号码的过户到其本人名下的手续,但罗小勇在本案一审中提交了使用该电话号码接受号码951 8414来电的通话记录和录音,足以证实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实际使用涉案号码的事实。其次,罗小勇提交了其在通话后接受号码951 8414的来电要约,通过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办理业务端口10 6123购买88元套餐服务的记录,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虽否认委托号码951 8414代理业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罗小勇通过何种联系方式协商建立88元套餐服务合同关系。再者,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既承认罗小勇使用涉案号码在2018年4月13日与该公司客服就双方建立的88元消费套餐服务合同是否解除进行了协商,但又否认罗小勇在2018年4月28日办理号码过户登记前已经实际享有涉案号码合法使用权,显然前后矛盾。原审采信罗小勇的陈述和录音证据,认定罗小勇通过接受号码951 8414的来电要约与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建立88元消费套餐服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本院认定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通过第三方向罗小勇推销88元消费套餐时存在误导消费的不当行为。但有鉴于:在该88元消费套餐服务合同2018年4月23日生效前,罗小勇已经通过致电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服务电话10 6,清楚知悉该套餐的流量降速规则,与其决定购买时号码951 8414来电推销该套餐时描述的流量降速规则不符。况且在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已经明确告知可以解除该88元套餐服务合同,退回到原来58元套餐服务合同的情况下,罗小勇表示暂不取消,应视为其以实际处分行为,自愿放弃在88元套餐服务合同生效前解除合同的权利。罗小勇现以构成欺诈为由主张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请求。由于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在销售中存在误导消费的不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规定,罗小勇在该服务合同生效之2018年4月23日起1个月内提出解除请求,没有超过合理期限,应予支持。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此前通过电话即为罗小勇办妥套餐升级消费服务合同,之后又以需要到服务大厅办理业务为由,拒绝为罗小勇办理解除88元消费套餐,恢复原58元套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显属无理。有鉴于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侵害了罗小勇的知情权是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罗小勇通过本案维权诉讼解除双方88元消费服务合同,客观上存在误工和交通费损失,罗小勇请求赔偿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罗小

联系我们
Q Q:1005618718
电话:17792038992
邮箱:1005618718@qq.com
时间:09:00 -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