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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米智慧城市生活(江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最后更新:2021-08-30 18:35 阅读:107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百米智慧公司要求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安装宽带并已缴纳31000元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百米智慧公司要求安装的地点到底是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宿舍还是湖南省。 百米智慧公司主张其要求安装的地点是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宿舍,证据有:1、2015年7月30日,一路热点公司与江苏耀鼎实业有限公司(即百米智慧公司的曾用名)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上确认的安装地址是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宿舍;2、2015年8月3日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移动业务受理单》,上面的新增宽带地址是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宿舍楼;3、宽带用户查询表,该查询表显示宁乡三一重工宿舍安装的是“政企宽带130元包月10M,与百米智慧公司申请开办的宽带月租费400元/年、宽带光猫使用费100元/条的业务明显不同。 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主张百米智慧公司要求安装的地点是湖南省,证据有:1、百米智慧公司业务承办人员向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发送的邮件截图,上面写明了安装到宁乡三一重工的位置及数量、房间号;2、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已安装到湖南省的办理明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优势证据规则,百米智慧公司要求安装的地点是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宿舍的证据相对更充分,理由是:百米智慧公司提供的2015年7月30日,一路热点公司与江苏耀鼎实业有限公司(即百米智慧公司的曾用名)签订的协议确认的安装地址是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宿舍;2015年8月3日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移动业务受理单》,上面的新增宽带地址是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宿舍楼。尽管《移动业务受理单》因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未加盖公章而被其否认,但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并未提供百米智慧公司要求安装的地点是湖南省的受理通知单,同时宽带用户查询表显示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安装到湖南省的是“政企宽带130元包月10M,与百米智慧公司申请开办的宽带月租费400元/年、宽带光猫使用费100元/条的业务明显不同,对此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缺乏合理解释,况且安装的时间最早的是2015年10月21日,最晚的是2015年11月3日,离百米智慧公司申请安装的时间2015年8月3日相隔两三个月,与情理不符。对于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称百米智慧公司业务承办人员王成向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发送邮件截图,要求安装地点为湖南省的主张,百米智慧公司否认王成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成系百米智慧公司的工作人员。 综上,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因未按照百米智慧公司的要求将宽带安装至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宿舍,应将收取的宽带费予以退还。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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